2016年12月19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副主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原黨委書記隋鳳富受賄案,,對被告人隋鳳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隋鳳富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隋鳳富利用其擔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九三分局局長、農墾總局副局長,、局長,、黨委書記、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產(chǎn)品推廣、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44.4702萬元,。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隋鳳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隋鳳富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央視記者 奚丹霓 官志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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