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年前曾爆出的曾國藩墓保護狀態(tài)堪憂一事,,再次引發(fā)公眾關注,。據媒體報道,,作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曾國藩墓近年來本體缺乏妥善保護,,周邊環(huán)境更是紛亂嘈雜,,喪失了一個國家級墓葬類文物應有的肅穆感,。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曾國藩墓保護的責任主體并非文物系統(tǒng)的管理機構,,而是一家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這家公司同時也是這一區(qū)域的開發(fā)建設主體,。
我國的文物保護基礎工作通常被簡稱為“四有”,即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者專人管理,。根據目前披露的情況,,曾國藩墓沒有專門文物機構或人員。其保護的責任主體是從事建設開發(fā)的某地產公司,,并沒有專門科室或是人員來對其進行保護和管理,。
誠然,由一家企業(yè)承擔文物保護管理的責任,,并非不能接受,。文物保護法也只是規(guī)定了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yè)資產經營,并沒有限制企業(yè)來參與文物的保護管理,。但是,,在法律條文的背后,我們更要關注到不同類型的主體對于文物保護“責任”二字的理解以及由此造成的實際差異,。坦白地講,,一家以開發(fā)、營利為基本宗旨的企業(yè),,其面對文物保護時的思維方式和行為邏輯,,能否以文物保護為第一考量,是要打上一個問號的,。
在現(xiàn)代社會,,任何機構與個體本質上都是理性的,其每一個行動都是對行動后果作出評估后進行的,。如果一個文物系統(tǒng)的機構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責任,,其機構的運行目的、經費基礎,,其領導的績效考核,,必然都以保護管理的成效作為重要衡量指標。但是,,一家企業(yè),,無論是其發(fā)展目標,,還是其領導者的考核評價機制,都是基于效益,,即使承擔了文物保護責任,,但是這個責任如果違背了經濟效益的大目標,前者讓位于后者非�,?赡馨l(fā)生,,這也是符合一般行為邏輯的。
曾國藩墓面臨的問題,,恰是我國目前基層文物保護力量薄弱現(xiàn)狀的一個縮影,。當文物保護與建設開發(fā)產生關聯(lián)時,文物部門微弱的聲音往往被建設的轟鳴聲蓋過,,這已經是一個很常見的情形,。令人唏噓的是,曾國藩墓其實還沒有那么“基層”,,這是一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理應享有高級別的關注,獲得相應的資金和技術支持,,受到完善的管理,。但是,實際上曾國藩墓甚至連文物保護法中基本的要求都沒有達到,,更別說是按照全國重點文物的保護標準來進行保護了,。
文物保護要通過法律和機制的完善,獲得更大的“威懾力”,。無論承擔文物保護責任的人是什么背景,、屬于什么機構、個人知識和情懷有何差異,,只要坐在這個位置上,,就“不得不”敬畏文物,必須踐行自身的責任,,也知道如何去踐行這個責任時,,才能使無數(shù)個“曾國藩墓”真正擺脫困境。
就在有關曾國藩墓的消息爆出的同時,,湖北省也有一則文物新聞——湖北省文物局掛牌儀式在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廳機關大樓舉行。在此前的機構改革中被“改掉”的湖北省文物局重新掛牌,,標志著這個文物大省的文物保護管理機制的重新整合,。湖北省有關領導同志在講話中說了這樣一句:“不忘本來,才能開辟未來,�,!薄氨緛怼眱勺�,,既是指代歷史和文物,也是對全社會的一種宣告,,文物保護在制度上必須強化,。
(作者:燕海鳴,,系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副研究員)